浅析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丨威科先行

文章来源:视网膜劈裂(症)   发布时间:2021-8-5 18:51:24   点击数:
 

作者丨侯蓓丽

康达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通过对北京法院至年期间的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知,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还是持比较慎重的态度,在证据采信方面也比较严格,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支持力度也不大。对此,建议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包括证据范围、举证责任等,并明确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受害主张赔偿金的标准,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问题在法律上并不是新问题,特别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关系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明确规定,《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本文通过对北京法院年至年期间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提出相关实务建议。

一、离婚纠纷案件中

涉家庭暴力审理现状

笔者以“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为关键词,检索了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1],共计份。经过统计与梳理,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共计7份,占比6.48%,其余的民事判决书对家庭暴力并未予以认定,具体原因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

(一)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共7份,其中2份是同一个案子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理由主要有如下情况:

1.受害方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文书

例如,郭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中[2],受害方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京公大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郭某因协商离婚协议问题与秦某发生口角,后郭某对秦某进行殴打。给予郭某行政拘留伍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年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秦某进行殴打,郭某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郭某支付秦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又如,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中[3],关于家庭暴力一节,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姚某亦提交了相关证明、照片等予以佐证,故综合考量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确定王某给付姚某损害赔偿金4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2.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自认存在施暴行为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例如,郑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5月登记结婚,年初原、被告到平谷生活至今。两人生育二子,均已成年。双方多年持续矛盾,根据被告的自认,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财产问题未予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本院根据两人的财产情况并考虑到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况,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予以分割。

3.家庭暴力行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例如,于某与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5],法院经审理查明:宗某与于某于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宗某就搬到于某处与其共同居住。年6月18日,双方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宗某将于某眼部打伤,年7月9日于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双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合并脉络膜脱离。后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宗某提起公诉,于某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海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宗某在厨房内将于某打伤的事实,判决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附带赔偿于某经济损失.55元。后宗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中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年,于某起诉宗某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宗某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未予认定家庭暴力

份判决书中,除了上述7份判决外,其余判决的家庭暴力情节都没有得到认定。笔者通过分析,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受害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在未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因受害方未能充分举证而未能得到认定。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有的是不懂得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有的则是提交的证据有瑕疵导致法院无法采信。例如,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中[6],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甘某主张李某对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医院诊断证明与出警记录时间不一致,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故对甘某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受害方提供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但法院未采纳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比如照片、录音等证据,但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在此情形下,法院未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例如,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7],该案审理中,戴某陈述肖某存在家暴行为,为证明其主张,戴某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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