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学生自甘风险意外受伤,学校一般不

文章来源:视网膜劈裂(症)   发布时间:2021-5-2 23:35:33   点击数:
 

学生在校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意外受伤的几率往往较高,有的伤害程度甚至比较严重,需要花费较多的治疗费用。学生因此起诉学校,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或保护职责为由,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并非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也没有其他法定过错情形,学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案例:冯某1与杨某1、杨某2、盘山道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冯某1与杨某1原系盘山道中学学生,年1月7日下午,冯某1在参与踢足球活动中,被杨某1所踢足球踢至右眼导致受伤,经诊断为右眼眼球挫伤、视网膜挫伤、脉络膜裂伤、视网膜出血。经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X级。冯某1受伤后,杨某1及杨某2为其垫付医药费元。冯某1遂向法院起诉,将杨某1、杨某2(杨某1监护人)、盘山道中学均作为被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元,医药费.85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费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精神赔偿金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冯某1、杨某1均年满十五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相应的了解,其参与该项运动,应视为认可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虽然庭审中,双方对杨某1是否担任守门员及冯某1是否要求杨某1将球踢回说法不一,但杨某1在球门处将球踢回属于足球运动中正常行为,且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杨某1具有伤害冯某1的故意,亦无法证明杨某1对此存在过失,故杨某1及冯某1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

盘山道中学在监护管理方面并无明显失责,本院从各方均无明显过错,尽量分散风险、分担损失考虑,多次主持调解,但盘山道中学不同意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院考虑到冯某1的伤残情况及受伤后对其本人日后生活、就业及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2对冯某1各项损失承担50%的责任。盘山道中学不承担责任。

综上,冯某1因受伤共计产生损失.48元,杨某1应当分担上述费用的50%,即.24元。因杨某1已为冯某1垫付医药费元,应当从上述费用中予以扣除,故杨某1还应给付冯某.24元。因杨某1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款项的给付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杨某2承担。

·案件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自甘风险案件。冯某1、杨某1存在自甘风险的行为。因为足球运动具有危险性及对抗性,出现伤害事件本属正常现象,冯某1、杨某1作为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同时又是足球运动带来快乐的享受者。

冯某1、杨某1的行为符合自甘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该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冯某1在校期间参与体育活动受伤,而盘山道中学无怠于教育、管理、保护的情形,应认定盘山道中学的行为与冯某1的受伤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盘山道中学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最后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冯某1、杨某1各承担50%的责任。

若该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冯某1则就没有这么幸运了,需要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免除了其他参加者对于文体活动固有风险的责任,实际上对公平分担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如果学校并非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系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如果活动组织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受害人应自甘风险。

来源

源真法律人

作者

熊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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